9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2024/6/2

  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

  1.重点方向:

  (1)运转经费补助。用于补助列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

  (2)陈列布展补助。用于补助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且已实行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举办基本陈列的布展方案设计、相关材料及设备购置、施工、监理和专家咨询等支出。

  (3)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用于补助国家文物局、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级重点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学术研究、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社会教育等支出。

  2.支持方法:

  (1)运转经费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

  具体核定办法如下:A.基本运转补助。分配因素为列入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个数。根据博物馆、纪念馆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省级馆、地市级馆、县区级馆。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地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县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财政部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分担比例,按地区分为五档,第一至第五档中央财政分别分担80%、60%、50%、30%、10%,其中:第一档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档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第三档地区包括辽宁、福建、山东等3个省(不含计划单列市);第四档地区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等4个省、直辖市及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等5个计划单列市;第五档地区包括北京、上海等2个直辖市。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比照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80%的比例安排补助资金。B.门票收入减少补助。2008-2010年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因落实中央免费开放政策当年形成门票收入减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2)运转经费补助由中央财政根据上述因素分配下达。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某省(区、市)省级(地市级、县区级)馆因素数额×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门票收入减少补助。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省级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的免费开放工作进展、博物馆评估定级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运转经费补助,核定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的具体补助金额。

  (3)陈列布展补助实行项目法分配,由财政部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申请情况核定。申请陈列布展补助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其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经过审核或备案后,方可申请经费。

  其中,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中央宣传部会同国家文物局等对内容研究审核通过;属于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本级宣传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等对内容研究审核通过;其他不在上述范围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基本陈列布展大纲和版式稿,需报本级文物部门备案。陈列布展补助标准如下:原则上陈列布展展区地面面积10000(含)平方米以上,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5000(含)-10000平方米,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2000(含)-5000平方米,补助不超过40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下,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陈列布展项目可适当增加补助。

  (4)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实行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馆舍面积(10%)、馆藏品数量(10%)、国际合作项目数量(10%)、陈列展览数量(20%)、观众人次(20%)、科研成果数量(15%)、社会教育场次(15%)。

  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根据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节。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省(区、市)因素总数=∑[某省(区、市)分配因素数额/全国该项分配因素总数×相应权重]×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年度资金总额×∑[某省(区、市)因素总数/全国因素总数]。

  3.申报时间:中央宣传部负责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陈列布展项目申报工作,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陈列布展项目补助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负责未纳入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馆陈列布展项目申报工作,以及国家级重点博物馆因素测算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陈列布展项目、国家级重点博物馆补助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